曾布[第1页/共1页]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曾布上书朝廷,建议点窜刑统。他以为“刑统名(例)义理多所未安”,建议删去刑统疏议中一些“繁长卑鄙及今所不可”的规定,并指出疏议的“乖谬舛错”100条。曾布的建议未被采取,他写的定见也未留传下来,但从《宋史・刑法志》能够看出他的一些观点。

中国当代法典,自秦、汉而下,对强盗、窃盗以及官吏的贪污、纳贿、侵犯等罪,都是按照赃物的多少科罪量刑,叫做“以赃论罪”。曾布以为这类体例不公道, “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存亡系于主之贫富也。”他主张科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犯法的各种情节,如犯法利用的东西、手腕等。他任宰相时曾实施这类体例,厥后拔除了。

曾布主张规复肉刑。他说:“先王之制科罚,何尝不本于仁,但是有断肢体,刻肌肤,乃至于殛毙,非得已也。”他驳诘汉文帝除肉刑和后代以流刑代替肉刑的体例,以为这类体例“不唯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他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乃至毕生”,是以流刑的威慑感化大;“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加上罪犯在放逐地劳役1年后便能够获得本地普通人的报酬,是以这时流刑比古时要轻很多。至于徒刑,因为宋朝实施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时的鞭扑刑差未几,也变得很轻。他以为,“刑轻不能止恶”,犯法的人越来越多,终究还是要依托杀人来办罪,成果成了“欲轻而反重”;当时极刑条目太多,如果有肉刑,便能够用来措置依法应正法刑而情有可原的犯法,如军士开小差应斩,贼盗的赃物满必然限额应绞等,如许便可减少极刑的数量。

曾布(1036年~1107年) 北宋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变法的主动插手者,曾参与制定青苗、助役、保甲、农田水利等法,并主持制定熙宁新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