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异能觉醒[第1页/共3页]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插手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第五条本法分歧用于: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者编排,堆积成新作品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变动、停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力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的,由国度享有。
(五)拍照作品;
(一)笔墨作品;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为作者。
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四条汇编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质料,对其内容的挑选或者编排表现首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个人办理构造是非营利性构造,其设立体例、权力任务、著作权答应利用费的收取和分派,以及对其监督和办理等由□□另行规定。
本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和谈或者共同插手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庇护。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统统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统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