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书网 - 游戏竞技 - 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 -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第1页/共4页]

(7)家居村落业经当局肯定的恶霸、匪贼、强盗、罪犯及果断粉碎地盘鼎新的犯法分子,不得分给地盘。其家眷未插手犯法行动,无其他职业保持糊口,有劳动力并情愿处置农业出产者,应分授予农夫一样的一份地盘和其他出产质料。

运营工贸易,办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以其他职业运营支出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地盘,不处置劳动,出租地盘,收取地租的人,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应与地主一例对待;

(6)乡村中的手产业工人、小贩、自在职业者及其家眷,应酌情分给部分地盘和其他出产质料。但其职业支出足以常常保持其家庭糊口者,得不分给。

本身也长年插手首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作一部分地盘,而以首要部分地盘出租,其出租地盘数量超越其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盘数量二倍以上(比方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作不到一百亩)者,也应称为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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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地盘;或本身占有一部分地盘,另租入一部分地盘的;或本身全无地盘,全数地盘都是租入的。中农本身都有相称的出产东西。中农的糊口来源端赖本身劳动,或首要靠本身劳动的人称为中农。中农普通不出租地盘,不出售劳动力,或出售少量劳动力。

(4)庇护工贸易,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贸易及其直接用于运营工贸易的地盘和财产,不得充公。不得因充公地盘财产而侵犯工贸易。工贸易家在乡村中的地盘和启事农夫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乡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运营,应加庇护,不得侵犯。

(10)恶霸。是指依托或构成一种反动权势,称霸一方,为了私家的好处,常常用暴力和权势去逼迫与打劫群众,形成群众生命财产之严峻丧失的人。

2、地盘的充公和征收

6、其他相干规定

(2)充公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派者应随田分派。其不宜于分派者,得由本地群众当局按照原有风俗予以民主理理。

(3)征收祠堂、古刹、寺院、公堂、黉舍、构造及个人的地盘,并恰当赐与赔偿,对依托上述地盘支出觉得保持用度的黉舍、孤儿院、养老院、病院等奇迹,应由本地当局拔款经费包管其普通运营。

(8)甲士、义士家眷。指插手群众军,并按普通流程办理退伍手续的兵士,以及他们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

(6)小地盘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地盘,但因处置其他职业,或因家庭贫乏劳动力而出租地盘的人,称为小地盘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